- 工资、薪金所得(月薪)
- 年终奖所得
- 劳务报酬所得
- 稿酬所得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财产租赁所得
-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 财产转让所得
- 偶然所得(如:中奖、中彩)
- 被确定征税的其他部分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则产取得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范围,由财产转租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确定财产租赁所得的纳税义务人时,应以产权凭证为依据;无产权凭证的,由主管税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所有人死亡,在未办理产权继承期间,该财产出租而有租金收入的,以领取租金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财产租赁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从2001年1月1日起,晢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产租赁的所得一般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依次扣除下列费用:
1 、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确定财产租赁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的收入中扣除。
2、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对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如纳税人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确实由该纳税人实际负担,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准予从财产征租赁收入中扣除。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许在下一次断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3、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在扣除以上两项费用以后,按税法规定,还可以定额或定率扣除一定的费用。
在扣除以上两项费用以后,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1、在扣除以上两项费用以后, 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 = 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 - 修缮费用(800元为限) - 800
2、在扣除以上两项费用以后,每次(月)收入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 = [每次(月)收入额 - 准予扣除项目 - 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 - 20%)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 应纳税所得×20%
对于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住房取得收入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 应纳税所得×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