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个人所得税计算
- 工资、薪金所得(月薪)
- 年终奖所得
- 劳务报酬所得
- 稿酬所得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财产租赁所得
-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 财产转让所得
- 偶然所得(如:中奖、中彩)
- 被确定征税的其他部分
二、法律法规
被确定征税的其他部分
一、征收范围
除了列举的各项应税所得外,对于今后可能也现的需要征税的新项目以及个人取得的难以准确界定其应纳税所得项目的个别应税项目,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目前,已经明确“按其他所得”项目征税的收入有:
1、股民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
2、单位或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他单位和部门发放现弃金、实物或有价证券;
3、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
二、税率
被确定征税的其他部分,适用20%比例税率。
三、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被确定征税的其他部分所得,以个人每次取的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扣除任何费用。以每次取得的该项收入为一次。
应纳税额 = 应纳税的所得额×适用税率 = 每次收入额×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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