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资、薪金所得(月薪)
- 年终奖所得
- 劳务报酬所得
- 稿酬所得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财产租赁所得
-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 财产转让所得
- 偶然所得(如:中奖、中彩)
- 被确定征税的其他部分
年终奖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级数 | 含税级距 | 不含税级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
1 | 不超过1500元的 | 不超过1455元的 | 3 | 0 |
2 |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 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 10 | 105 |
3 |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 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 20 | 555 |
4 |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 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 25 | 1,005 |
5 |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 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 | 30 | 2,775 |
6 |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超过31,375元至45,375元的部分 | 35 | 5,505 |
7 |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 超过57,505的部分 | 45 | 13,505 |
说明: |
1、表中的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每次应纳税所得额; |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报酬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 |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上述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根据我国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会出现这样一个规律:
如果年终奖数额增加到或超过某个临界点时,使得对应的纳税税率提高一档,如从3%提高到10%,随之纳税额也相应地大幅增加,这时会出现一种特别的情况,就是年终奖数额增加“一小步”纳税额却提高“一大步”、“得不偿税”、多发不能多得的情况;不过,这种情况在奖金增加幅度大到一定数额(或称“平衡点”)时又会消失,重新回到奖金增加的幅度大于纳税额提高的幅度的状态,即多发奖金税后也能多得。
由于个人所得税税率有7档,这些临界点也有多个,每个临界点与平衡点之间的区间,在业内,人们形象地称之为“盲区”或者“无效区间”,表明在这些区间内,所得增加与税负增加不相匹配,税收调节功能的失效与盲目。
盲区共有如下六个区别,分别是(18000, 19283.33], (54000, 60187.50], (108000, 114600], (420000, 447500], (660000, 706538.46], (960000, 1120000]。其中"("表于大于,"]"表示小于或等于,区间(18000, 19283.33]表示大于18000且小于等19283.33的数值范围。根据年终奖的应纳税所得额与这些区间比较,如果应纳税所得额在这些区间内,说明多发了奖金却扣了更多的税,还不如少发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