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 所得起始日期 |
M 所得终止日期 |
N 全年工薪所得(一次性奖金、补偿、年金等) |
O 免征额 |
P 当月工薪所得 |
Q 免税所得 |
税前扣除项目 | X 不征税所得 |
Y 减除费用(补差) |
Z 准予扣除的捐赠额 |
AA 当月应纳税所得额 |
AB 分摊月份(年限) |
AC 月平均应纳税所得额 |
AD 应纳税所得额 |
AE 适用税率 |
AF 速算扣除数 |
AG 年(月)应扣缴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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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基本养老保险费 |
S 基本医疗保险费 |
T 失业保险费 |
U 住房公积金 |
V 其他 |
W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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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认当年全年,可以修改。 | 填“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 | 不填 | 填“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0~12之间”。 | 自动计算: =N/AB |
自动计算: =N |
根据AC, 自动判定 |
自动计算: =(AC*AE-AF)*A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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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35号 为适应企业(包括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薪酬制度改革,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现对企业员工(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个人)参与企业股票期权计划而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四、关于应纳税款的计算
(一)认购股票所得(行权所得)的税款计算。员工因参加股票期权计划而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按本通知规定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的,对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上款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上款公式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所附税率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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