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2 - 股票增值权形式的工资薪金
  • L
    所得起始日期
    M
    所得终止日期
    N
    全年工薪所得(一次性奖金、补偿、年金等)
    O
    免征额
    P
    当月工薪所得
    Q
    免税所得
    税前扣除项目 X
    不征税所得
    Y
    减除费用(补差)
    Z
    准予扣除的捐赠额
    AA
    当月应纳税所得额
    AB
    分摊月份(年限)
    AC
    月平均应纳税所得额
    AD
    应纳税所得额
    AE
    适用税率
    AF
    速算扣除数
    AG
    年(月)应扣缴税额
    R
    基本养老保险费
    S
    基本医疗保险费
    T
    失业保险费
    U
    住房公积金
    V
    其他
    W
    合计
    默认当年全年,可以修改。 填“股票增值权形式的工资薪金” 不填 填“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0~12之间”。 自动计算:
    =N/AB
    自动计算:
    =N
    根据AC,
    自动判定
    自动计算:
    =(AC*AE-AF)*AB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61号

        一、关于股权激励所得项目和计税方法的确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税〔2009〕5号文件等规定,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股票增值权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获取的收益,是由上市公司根据授权日与行权日股票差价乘以被授权股数,直接向被授权人支付的现金。上市公司应于向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兑现时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被授权人股票增值权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股票增值权某次行权应纳税所得额=(行权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行权股票份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