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 所得起始日期 |
M 所得终止日期 |
N 全年工薪所得(一次性奖金、补偿、年金等) |
O 免征额 |
P 当月工薪所得 |
Q 免税所得 |
税前扣除项目 | X 不征税所得 |
Y 减除费用(补差) |
Z 准予扣除的捐赠额 |
AA 当月应纳税所得额 |
AB 分摊月份(年限) |
AC 月平均应纳税所得额 |
AD 应纳税所得额 |
AE 适用税率 |
AF 速算扣除数 |
AG 年(月)应扣缴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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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基本养老保险费 |
S 基本医疗保险费 |
T 失业保险费 |
U 住房公积金 |
V 其他 |
W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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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认当年全年,可以修改。 | 填“全年工薪所得”。 | 不填 | 填“全年实际数”。 | 自动计算: =R+S+T+U+V |
不填 | 填“全年实际数”。 | 不填 | 根据所得起止日期,自动计算。 | 自动计算: =(N-Q-W-Y-Z)/AB |
自动计算: =N-Q-W-Y-Z |
根据AC, 自动判定 |
自动计算: =(AC*AE-AF)*A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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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九条 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条 税法第九条第二款所说的特定行业,是指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第四十一条 税法第九条第二款所说的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计征方式,是指本条例第四十条所列的特定行业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预缴,自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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