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2 - 提前退休一次性补贴
  • L
    所得起始日期
    M
    所得终止日期
    N
    全年工薪所得(一次性奖金、补偿、年金等)
    O
    免征额
    P
    当月工薪所得
    Q
    免税所得
    税前扣除项目 X
    不征税所得
    Y
    减除费用(补差)
    Z
    准予扣除的捐赠额
    AA
    当月应纳税所得额
    AB
    分摊月份(年限)
    AC
    月平均应纳税所得额
    AD
    应纳税所得额
    AE
    适用税率
    AF
    速算扣除数
    AG
    年(月)应扣缴税额
    R
    基本养老保险费
    S
    基本医疗保险费
    T
    失业保险费
    U
    住房公积金
    V
    其他
    W
    合计
    默认当年全年,可以修改。 填“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贴”。 不填 选填 自动计算:
    =R+S+T+U+V
    不填 3500 选填 不填 填“分摊月份数”。 自动计算:
    =N/AB-Q-W-Y-Z
    如果结果小于
    零,则为零。
    自动计算:
    =N-Q-W-Y-Z
    如果结果小于零或
    AC小于零,则为零。
    根据AC,
    自动判定
    自动计算:
    =(AC*AE-AF)*AB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2011年第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个人提前退休取得一次性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