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2 - 特定行业工资薪金税款
  • L
    所得起始日期
    M
    所得终止日期
    N
    全年工薪所得(一次性奖金、补偿、年金等)
    O
    免征额
    P
    当月工薪所得
    Q
    免税所得
    税前扣除项目 X
    不征税所得
    Y
    减除费用(补差)
    Z
    准予扣除的捐赠额
    AA
    当月应纳税所得额
    AB
    分摊月份(年限)
    AC
    月平均应纳税所得额
    AD
    应纳税所得额
    AE
    适用税率
    AF
    速算扣除数
    AG
    年(月)应扣缴税额
    R
    基本养老保险费
    S
    基本医疗保险费
    T
    失业保险费
    U
    住房公积金
    V
    其他
    W
    合计
    默认当年全年,可以修改。 填“全年工薪所得”。 不填 填“全年实际数”。 自动计算:
    =R+S+T+U+V
    不填 填“全年实际数”。 不填 根据所得起止日期,自动计算。 自动计算:
    =(N-Q-W-Y-Z)/AB
    自动计算:
    =N-Q-W-Y-Z
    根据AC,
    自动判定
    自动计算:
    =(AC*AE-AF)*AB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九条 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条 税法第九条第二款所说的特定行业,是指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第四十一条 税法第九条第二款所说的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计征方式,是指本条例第四十条所列的特定行业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预缴,自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