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1 - 全年一次性奖金
  • 字段名称 H
    所得起始日期
    I
    所得终止日期
    J
    全年工薪所得(一次性奖金、补偿、年金等)
    K
    免征额
    L
    当月工薪所得
    M
    允许扣除的三险一金
    N
    其他免税所得
    O
    免税合计
    P
    不征税所得
    Q
    费用扣除标准(补差)
    R
    准予扣除的捐赠额
    S
    当月应纳税所得额
    T
    分摊月份(年限)
    U
    平均后月应纳税所得额
    V
    应纳税所得额
    W
    适用税率
    X
    速算扣除数
    Y
    (年)应纳税额
    填写要求
    及计算公式
    默认当年全年,可以修改 填“一次性发放的奖金数” 不填 填写“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应介于0~4800之间 必填,默认为零 不填 程序默认为12 自动计算,=(J-Q-R)/T“=(一次性奖金-费用扣除标准补差-准予扣除的捐赠额)/分摊月份” 自动计算,=J-Q-R“=一次性奖金-费用扣除标准补差-准予扣除的捐赠额” 根据U自动判定 自动计算,=V*W-X“=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9号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 002 - 特定行业工资薪金税款
  • 字段名称 H
    所得起始日期
    I
    所得终止日期
    J
    全年工薪所得(一次性奖金、补偿、年金等)
    K
    免征额
    L
    当月工薪所得
    M
    允许扣除的三险一金
    N
    其他免税所得
    O
    免税合计
    P
    不征税所得
    Q
    费用扣除标准(补差)
    R
    准予扣除的捐赠额
    S
    当月应纳税所得额
    T
    分摊月份(年限)
    U
    平均后月应纳税所得额
    V
    应纳税所得额
    W
    适用税率
    X
    速算扣除数
    Y
    (年)应纳税额
    填写要求
    及计算公式
    默认当年全年,可以修改 填“全年工薪所得” 不填 填“全年实际数” 自动计算,=(M+N) 不填 填“全年实际数” 不填 根据所得起始月份和所得终止月份自动判断 自动计算,=(J-O-Q-R)/T“=(全年工薪所得-免税合计-费用扣除标准-准予扣除的捐赠额)/分摊月份” 自动计算,=J-O-Q-R“=全年工薪所得-免税合计-费用扣除标准-准予扣除的捐赠额” 根据U自动判定 自动计算,=(U*W-X)*T“=(平均后月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分摊月份”。
    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九条 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条 税法第九条第二款所说的特定行业,是指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第四十一条 税法第九条第二款所说的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计征方式,是指本条例第四十条所列的特定行业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预缴,自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注意事项     2011年期间,由于出现新、旧税法的交替情况(前8个月适用旧税法,后4个月适用新税法)。因此在对纳税人计算全年税款时,计算公式与其他年份不同,具体为:
        “Y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前8个月应纳税额=(“U平均后月应纳税所得额”ד旧工薪税率表”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
        后4个月应纳税额=(“U平均后月应纳税所得额”ד“新工薪税率表”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

  • 003 - 内部退养,取得一次性补偿
  • 字段名称 H
    所得起始日期
    I
    所得终止日期
    J
    全年工薪所得(一次性奖金、补偿、年金等)
    K
    免征额
    L
    当月工薪所得
    M
    允许扣除的三险一金
    N
    其他免税所得
    O
    免税合计
    P
    不征税所得
    Q
    费用扣除标准(补差)
    R
    准予扣除的捐赠额
    S
    当月应纳税所得额
    T
    分摊月份(年限)
    U
    平均后月应纳税所得额
    V
    应纳税所得额
    W
    适用税率
    X
    速算扣除数
    Y
    (年)应纳税额
    填写要求
    及计算公式
    默认当年全年,可以修改 填“办理内退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 不填 填“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 填“领取当月发生数” 自动计算,=(M+N) 不填 默认3500 填“领取当月发生数” 不填 填“分摊月份数” 自动计算,=J/T+L-O-Q-R,“一次性收入/分摊月份+当月工薪所得-免税合计-费用扣除标准-准予扣除的捐赠额”如果结果小于零,则为零。 自动计算,= J+L-O-Q-R“一次性收入+当月工薪所得-免税合计-费用扣除标准-准予扣除的捐赠额”,如果结果小于零,则为零。 根据U自动判定 自动计算,=V*W-X“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l999]58号1999年4月9日

        一、关于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征税问题
        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 004 - 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
  • 字段名称 H
    所得起始日期
    I
    所得终止日期
    J
    全年工薪所得(一次性奖金、补偿、年金等)
    K
    免征额
    L
    当月工薪所得
    M
    允许扣除的三险一金
    N
    其他免税所得
    O
    免税合计
    P
    不征税所得
    Q
    费用扣除标准(补差)
    R
    准予扣除的捐赠额
    S
    当月应纳税所得额
    T
    分摊月份(年限)
    U
    平均后月应纳税所得额
    V
    应纳税所得额
    W
    适用税率
    X
    速算扣除数
    Y
    (年)应纳税额
    填写要求
    及计算公式
    默认当年全年,可以修改 填“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 填“本市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不填 填“实际发生数” 自动计算,=(M+N) 不填 默认3500 填“实际发生数” 不填 填“工作年限数,0~12之间” 自动计算,=(J-3*K-O-R)/T-Q,“(一次性补偿-3*本市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免税合计-准予扣除的捐赠额)/ 分摊年限-费用扣除标准”如果结果小于0,则为零。 自动计算,=U*T“平均后月应纳税所得额*分摊年限”。 根据U自动判定 自动计算,=(U*W-X)*T“=(平均后月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分摊年限”。
    文件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57号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地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178号1999年9月23日

        对企业在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过程中解除职工劳动合同而支付给解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加以明确。
        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人员可以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四、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 005 -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
  • 字段名称 H
    所得起始日期
    I
    所得终止日期
    J
    全年工薪所得(一次性奖金、补偿、年金等)
    K
    免征额
    L
    当月工薪所得
    M
    允许扣除的三险一金
    N
    其他免税所得
    O
    免税合计
    P
    不征税所得
    Q
    费用扣除标准(补差)
    R
    准予扣除的捐赠额
    S
    当月应纳税所得额
    T
    分摊月份(年限)
    U
    平均后月应纳税所得额
    V
    应纳税所得额
    W
    适用税率
    X
    速算扣除数
    Y
    (年)应纳税额
    填写要求
    及计算公式
    默认当年全年,可以修改 填“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 不填 填“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0~12之间” 自动计算,=J/T“=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分摊月份”。 自动计算,=J“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 根据U自动判定 自动计算,=(U*W-X)*T“=(平均后月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分摊月份”。
    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35号

        为适应企业(包括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薪酬制度改革,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现对企业员工(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个人)参与企业股票期权计划而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四、关于应纳税款的计算
        (一)认购股票所得(行权所得)的税款计算。员工因参加股票期权计划而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按本通知规定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的,对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上款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上款公式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所附税率表确定。

  • 006 - 平均到月计算个税(年薪制)的年终清算
  • 字段名称 H
    所得起始日期
    I
    所得终止日期
    J
    全年工薪所得(一次性奖金、补偿、年金等)
    K
    免征额
    L
    当月工薪所得
    M
    允许扣除的三险一金
    N
    其他免税所得
    O
    免税合计
    P
    不征税所得
    Q
    费用扣除标准(补差)
    R
    准予扣除的捐赠额
    S
    当月应纳税所得额
    T
    分摊月份(年限)
    U
    平均后月应纳税所得额
    V
    应纳税所得额
    W
    适用税率
    X
    速算扣除数
    Y
    (年)应纳税额
    填写要求
    及计算公式
    默认当年全年,可以修改 填“全年工资总额” 不填 填“全年发生数” 自动计算,=(M+N) 不填 填“全年发生数” 不填 根据所得起始月份和所得终止月份自动判断 自动计算,=(J-O-Q-R)/T“=(全年工薪所得-免税合计-费用扣除标准-准予扣除的捐赠额)/ 分摊月份”。 自动计算,=J-O-Q-R“=全年工薪所得-免税合计-费用扣除标准-准予扣除的捐赠额”。 根据U自动判定 自动计算,=(U*W-X)*T“=(平均后月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分摊月份”。
    注意事项     2011年期间,由于出现新、旧税法的交替情况(前8个月适用旧税法,后4个月适用新税法)。因此在对纳税人计算全年税款时,计算公式与其他年份不同,具体为:
        “Y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前8个月应纳税额=(“U平均后月应纳税所得额”ד旧工薪税率表”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
        后4个月应纳税额=(“U平均后月应纳税所得额”ד“新工薪税率表”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

  • 007/008 - 平均到月计算个税(年薪制)的按月预扣
  • 字段名称 H
    所得起始日期
    I
    所得终止日期
    J
    全年工薪所得(一次性奖金、补偿、年金等)
    K
    免征额
    L
    当月工薪所得
    M
    允许扣除的三险一金
    N
    其他免税所得
    O
    免税合计
    P
    不征税所得
    Q
    费用扣除标准(补差)
    R
    准予扣除的捐赠额
    S
    当月应纳税所得额
    T
    分摊月份(年限)
    U
    平均后月应纳税所得额
    V
    应纳税所得额
    W
    适用税率
    X
    速算扣除数
    Y
    (年)应纳税额
    填写要求
    及计算公式
    默认当月,可以修改 不填 填“当月实际支付的工薪所得” 填“当月发生数” 自动计算,=(M+N) 不填 必填,不能超过4800 填“当月发生数” 不填 自动计算,=L-O-Q-R“=当月工薪所得-免税合计-费用扣除标准-准予扣除的捐赠额”。 必填 自动计算,=V*W-X“=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 009 - 外籍个人申报以前月份
  • 字段名称 H
    所得起始日期
    I
    所得终止日期
    J
    全年工薪所得(一次性奖金、补偿、年金等)
    K
    免征额
    L
    当月工薪所得
    M
    允许扣除的三险一金
    N
    其他免税所得
    O
    免税合计
    P
    不征税所得
    Q
    费用扣除标准(补差)
    R
    准予扣除的捐赠额
    S
    当月应纳税所得额
    T
    分摊月份(年限)
    U
    平均后月应纳税所得额
    V
    应纳税所得额
    W
    适用税率
    X
    速算扣除数
    Y
    (年)应纳税额
    填写要求
    及计算公式
    默认当月,可以修改 不填 填写“上月工薪所得” 填“当月发生数” 自动计算,=(M+N) 不填 默认4800 填“当月发生数” 不填 自动计算,=L-O-Q-R“=当月工薪所得-免税合计-费用扣除标准-准予扣除的捐赠额”。 根据V自动判定 自动计算,=V*W-X“=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 010 - 企业年金 / 011 - 补缴往年企业年金(适用新税率) / 013 - 补缴往年企业年金(适用旧税率)
  • 字段名称 H
    所得起始日期
    I
    所得终止日期
    J
    全年工薪所得(一次性奖金、补偿、年金等)
    K
    免征额
    L
    当月工薪所得
    M
    允许扣除的三险一金
    N
    其他免税所得
    O
    免税合计
    P
    不征税所得
    Q
    费用扣除标准(补差)
    R
    准予扣除的捐赠额
    S
    当月应纳税所得额
    T
    分摊月份(年限)
    U
    平均后月应纳税所得额
    V
    应纳税所得额
    W
    适用税率
    X
    速算扣除数
    Y
    (年)应纳税额
    010企业年金 默认当月,可以修改 填“企业缴纳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年金” 不填 必填 自动计算,=(M+N) 不填 必须等于3500或4800 必填 不填 如果“L-O-Q-R”大于等于0,=J;否则=J+L-O-Q-R。 根据V自动判定 自动计算,=V*W-X“=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011补缴往年企业
    年金(适用新税率)
    填“企业以前年度缴纳的未扣缴税款的企业年金” 不填 =J 手工填写,要符合新税率要求 根据W自动判定
    013补缴往年企业
    年金(适用旧税率)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694号

        一、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二、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五、本通知下发前,企业已按规定对企业缴费部分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不再退税;企业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应限期责令企业按以下方法计算扣缴税款:以每年度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当年每个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适用税率为所属期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汇总计算各年度应扣缴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
    2011年第9号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公告如下:
        一、关于企业为月工资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职工缴存企业年金的征税问题
        (一)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时,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但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按照《通知》第二条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以前年度企业缴费部分未扣缴税款的计算补税问题
        《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企业缴费部分以前年度未扣缴税款的,按以下规定计算税款:
        (一)将以前年度未扣缴税款的企业缴费累计额按所属纳税年度分别计算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在此基础上汇总计算企业应扣缴税款合计数。
        (二)在计算应补缴税款时,首先应按照每一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减去费用扣除标准后的差额确定职工个人适用税率,然后按照《通知》第五条规定计算个人实际应补缴税款。
        1.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计算公式:
        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当年企业为每一职工据以计算缴纳年金费用的工资合计数÷企业实际缴纳年金费用的月份数
        上式工资合计数不包括未计提企业年金的奖金、津补贴等。
        2.职工个人应补缴税款的计算公式:
        纳税年度内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当年企业未扣缴税款的企业缴费合计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上式计算结果如小于0,适用税率调整为5%,据此计算应补缴税款。
        3.企业应补扣缴个人所得税合计数计算公式:
        企业应补扣缴税额=∑各纳税年度企业应补扣缴税额
        各纳税年度企业应补扣缴税额=∑纳税年度内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

  • 012 - 提前退休一次性补贴
  • 字段名称 H
    所得起始日期
    I
    所得终止日期
    J
    全年工薪所得(一次性奖金、补偿、年金等)
    K
    免征额
    L
    当月工薪所得
    M
    允许扣除的三险一金
    N
    其他免税所得
    O
    免税合计
    P
    不征税所得
    Q
    费用扣除标准(补差)
    R
    准予扣除的捐赠额
    S
    当月应纳税所得额
    T
    分摊月份(年限)
    U
    平均后月应纳税所得额
    V
    应纳税所得额
    W
    适用税率
    X
    速算扣除数
    Y
    (年)应纳税额
    填写要求
    及计算公式
    默认当年全年,可以修改 填“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贴” 不填 必填 自动计算,=(M+N) 不填 默认3500 必填 不填 填“分摊月份数” 自动计算,=J/T-O-Q-R“=一次性补贴/分摊月份-免税合计-费用扣除标准-准予扣除的捐赠额”。 自动计算,=J-O-Q-R“=一次性补贴-免税合计-费用扣除标准-准予扣除的捐赠额”。 根据U自动判定 自动计算,=(U*W-X)*T“=(平均后月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分摊月份”。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2011年第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个人提前退休取得一次性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