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 所得起始日期 |
M 所得终止日期 |
N 全年工薪所得(一次性奖金、补偿、年金等) |
O 免征额 |
P 当月工薪所得 |
Q 免税所得 |
税前扣除项目 | X 不征税所得 |
Y 减除费用(补差) |
Z 准予扣除的捐赠额 |
AA 当月应纳税所得额 |
AB 分摊月份(年限) |
AC 月平均应纳税所得额 |
AD 应纳税所得额 |
AE 适用税率 |
AF 速算扣除数 |
AG 年(月)应扣缴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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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基本养老保险费 |
S 基本医疗保险费 |
T 失业保险费 |
U 住房公积金 |
V 其他 |
W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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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认当年全年,可以修改。 | 填“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 | 填“本市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 不填 | 填“全年实际数”。 | 自动计算: =R+S+T+U+V |
不填 | 3500 | 填“实际发生数”。 | 不填 | 填“工作年限数,0~12之间”。 | 自动计算: =(N-3*O-Q-W-Z)/AB-Y 如果结果小于零,则为零。 |
自动计算: =AC*AB |
根据AC, 自动判定 |
自动计算: =(AC*AE-AF)*A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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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57号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地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178号1999年9月23日 对企业在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过程中解除职工劳动合同而支付给解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加以明确。
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人员可以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四、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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