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 所得起始日期 |
M 所得终止日期 |
N 全年工薪所得(一次性奖金、补偿、年金等) |
O 免征额 |
P 当月工薪所得 |
Q 免税所得 |
税前扣除项目 | X 不征税所得 |
Y 减除费用(补差) |
Z 准予扣除的捐赠额 |
AA 当月应纳税所得额 |
AB 分摊月份(年限) |
AC 月平均应纳税所得额 |
AD 应纳税所得额 |
AE 适用税率 |
AF 速算扣除数 |
AG 年(月)应扣缴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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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基本养老保险费 |
S 基本医疗保险费 |
T 失业保险费 |
U 住房公积金 |
V 其他 |
W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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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认当年全年,可以修改。 | 填“股票增值权形式的工资薪金” | 不填 | 填“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0~12之间”。 | 自动计算: =N/AB |
自动计算: =N |
根据AC, 自动判定 |
自动计算: =(AC*AE-AF)*A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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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61号 一、关于股权激励所得项目和计税方法的确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税〔2009〕5号文件等规定,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股票增值权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获取的收益,是由上市公司根据授权日与行权日股票差价乘以被授权股数,直接向被授权人支付的现金。上市公司应于向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兑现时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被授权人股票增值权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股票增值权某次行权应纳税所得额=(行权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行权股票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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